2005年12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一版:精华新闻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庭前开示证据 控辩直奔焦点
江北检察院保障辩护权彰显公正
本报记者 仇健 通讯员 陈霞芳 袁玉敏

  本报讯  当被告人周某听到宁波市江北区法院以检察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时,反而松了口气,因为之前他系涉嫌诈骗罪,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判决结果也让公诉人很欣慰,因为这意味着该院证据开示制度又一次发挥了作用。
  今年5月,慈溪大桥旅行社通过周某向宁波天天航空票务有限公司订购75张杭州到西安的来回机票。天天公司将打折后总价值为92250元的机票寄给周某,周某收到旅行社支付的66000元票款后逃离了宁波。
  案件被移送到了江北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收到了周某的辩护律师提交的新证据,发现案件存在疑点,于是主动提出对该案进行证据开示。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是江北检察院今年初为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试行的一项新制度,内容为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相互出示案件证据并就出示的证据发表意见。
  10月31日,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在江北区检察院公诉科完成了证据交换程序,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到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天天公司员工的问题上。为此,公诉人找到了天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最终确认了周某和天天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以职务侵占罪提起了公诉。
  江北区检察院分管公诉的副检察长说,这项制度是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有益探索,也有利于控辩双方尽早明确诉争焦点,节约诉讼资源。